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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盡管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逐步相應的擴大,利益的獨立性獲得提高,但這一格局并未獲得實質性的改變。作為代理人,地方政府要受到*政府的約束,這種約束體現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政府的整體性安排的約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到財政管理體制的約束;地方政府籌措收入的制度受*政府約束,地方收入制度是由*政府提供的制度選擇集組成的,地方政府基本上無權制定新的制度規則。
隨著*政府將財權和相應的事權下放給地方政府的同時,而地方政府的職能并未獲得實質性的調整,這樣地方政府實質上就相當于一個范圍縮小的權力中心,它在職能和職責上與*政府是重構的。由于收費制度比較簡便和運作成本低,能及時為地方政府籌集發展某些項目的經費需要,最為根本的在于收費可以不受*政府上繳收入的約束,從而保持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中。一旦一個地方政府或一個部門使用了收費制度,它就會很快被其他的地方政府或部門迅速學習和模仿,而很快推演開來。同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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