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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外空環境開發利用的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2019-06-15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立足于現有國際外空法對外空活動的規制,本文針對我國目前外空環境開發利用面臨的法律問題,提出外空環境開發利用法制建設的建議,促進外空環境可持續發展及全人類共同利益的實現。 關鍵詞:外空活動,外空環境,外層空間法,法律規制 空間可分為空氣空間

  摘要:立足于現有國際外空法對外空活動的規制,本文針對我國目前外空環境開發利用面臨的法律問題,提出外空環境開發利用法制建設的建議,促進外空環境可持續發展及全人類共同利益的實現。

  關鍵詞:外空活動,外空環境,外層空間法,法律規制

知識經濟

  空間可分為空氣空間和外層空間,外層空間簡稱外空,亦稱太空,是指地球稠密大氣層以外的宇宙范圍,通常認為其下界距離地面高度約100千米。目前對于外空環境的開發利用問題進行規制的國際性法規主要是國際空間法,這也將對未來很長時間的外空環境開發利用起到約束作用。外空環境開發利用面臨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空間主權、空間資源、空間環境、空間責任、空間軍備控制等,這些都與各國的利益和人類的發展息息相關。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我國在大力發展空間技術的同時,必須高度重視空間環境開發利用的法律問題。

  一、外空開發利用活動對外空環境的不利影響

  科學技術的發展使人類的環境開發利用活動由空氣空間逐步擴展到外層空間,活動在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軍事利益的同時,也已經使外空環境遭到了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空間碎片

  一般將空間碎片稱為軌道碎片或者是太空垃圾,指的是宇宙空間中除了正在工作的航天器以外的人造物體,它是外空開發利用活動的產物,也是空間環境的主要污染源。空間碎片會對航天器和航天活動產生嚴重的影響。空間碎片如果不加以清理,近地軌道就會慢慢的被太空垃圾填滿,使得人類利用最頻繁的距離近地面2000公里左右的軌道不能更好的發揮其利用的價值。

  此外,空間碎片還可能干擾衛星通信和遙感,從而造成各種無法估量的損失,空間碎片如果不能很好的進行回收和處理,空間碎片與航天器相撞的事件將時有發生,而且每一次相撞都會產生更多的空間碎片,這就是所謂的空間碎片“雪崩效應”。總之,空間碎片造成外空環境污染的直接污染,間接會對太空物體、飛機地面人員與財產造成實際損害。

  (二)外空核污染

  由于航天器對能源消耗的特殊需求,核能已經成為了有效的動力源被應用在航天器上。盡管核動力密封與保護裝置措施很成熟,但這并不能排除在航天器飛行過程中可能會發生放射性物質泄漏的問題,這不僅會對外層空間和其他天體的環境造成破壞,也會對地球環境造成極大的影響。其實,多個航天國家都曾試圖將地球上無法有效處理核能廢棄物運送到外空進行處理,這一做法顯然忽略了外空環境污染問題,如今國家爭先恐后“占有”外層空間,該做法顯得更加不合時宜,相比于地球環境污染而言,結合外空環境的特殊性,外空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可能更加嚴重。

  (三)外空生物污染

  人類對外空環境這個可利用空間環境的生物實驗活動從未停下探索的腳步,最常見的是在外空中培育新的生物物種,進行植物品種的改良等。另外就是在其他天體上尋找可能存在的生命跡象。一方面能夠為人類的發展開拓一個新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也可能給地球和外空環境帶來新的威脅,外空生物實驗成功與否,成功的結果是否處理得當直接影響地球的整個生物圈。

  二、外空環境開發利用法律制度的現狀

  (一)《外空條約》第四條是我國進行外空環境開發利用活動的基本國際法依據

  《外空條約》以多邊公約的形式將1963年宣言的9條政策性原則轉化為法律制度,并加以充實和擴大,從而奠定了外層空間法的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故被稱為“外空憲章”。目前國際社會雖然還沒有建立起完整的外空安全規則,但這并不意味著外空安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聯合國大會1967年通過的《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及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件》(簡稱“外空條約”),已經包含了有關太空安全的基本原則。

  1999年11月,聯合國大會修訂《外空條約》,增加了禁止在空間部署任何武器的內容,該條約對防止外層空間軍事化、防止外層空間軍備競賽起到了積極作用。《外空條約》確立了國際空間法的國際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條約第四條:“各締約國保證:不在繞地球軌道放置任何攜帶核武器或任何其他類型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實體,不在天體配置這種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層空間部署此種武器……”明顯可以看出,該條約并未禁止在外空發展與部署除核武器外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以外的其他武器,也未對“和平目的”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做出明確的解釋。這就為我國進行“非侵略性”的外空開發利用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國際電信公約》的規定為我國發展軍用衛星提供了明確的國際法支持

  對于如何實現外空非軍事化世界各國爭議較大,也是一個難點問題,例如對軍用衛星就存在不同的看法。現在軍用衛星不僅未受到國際空間法任何明確的限制,反而受到了它的保護,公約第38條規定了軍用衛星的登記義務,這是程序性義務。第35條規定包括軍用衛星各國不受有害干擾的權利,這是實體性權利。

  軍用衛星作為用于各種軍事目的的人造地球衛星,已經發展成為了國家現代作戰指揮系統和戰略武器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為了在外空爭相占據一席之地發射自己的軍用衛星,在不對其他國家造成影響和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前提下,《國際電信公約》使得各締約國發射軍事衛星擁有了正當化事由,這也為我國研發并使用軍用衛星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便利。

  (三)我國提交的太空軍控法律文書為我國發展反衛星武器預留了法律空間

  近年來,中俄多次聯合向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以下簡稱“裁談會”)提交《太空非軍事化條約草案》,但其中并未全面禁止反衛星試驗,例如,條約未明確禁止在可以在地面進行以反衛星武器為目標的試驗和研發,除非上述行為構成條約所禁止的武力威脅。

  此外,一國利用各種武器對本國太空物體實施的試驗行為,以及一國對他國太空物體實施的不具有敵對性質的試驗行為也都不是條約所禁止的情形。外空作為各國和平利用發展的公共空間,禁止在外空研發和生產衛星武器是各國都必須要避免的行為,主張太空發展的非軍事化也是基于全人類的共同利益,關于提交的太空軍控法律文書的若干規定一定程度上為我國發展反衛星武器保留了法律空間。

  三、我國外空環境開發利用面臨的問題

  (一)外空軍控現狀與外空環境開發利用之間存在矛盾

  我國作為聯合國調控委員會成員國,一貫主張外空完全非軍事化,堅決反對太空軍備競賽,但這一主張卻與外空環境開發利用相矛盾。因此,如何協調二者的關系,是我們首先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我國太空領域的部分法律文書與國家外空環境開發利用之間的矛盾已經造成了相當的負面影響。2006年中俄聯合向裁談會提交了《外空活動透明和建立信任措施與防止在太空部署武器》的工作文件,其規定的外空活動透明和事先通知義務使2007年我國在保密條件下完成的反衛星試驗失去了合法性基礎,遭到國際社會的嚴重質疑與批評。中俄兩國擬定的條約草案,核心要義還是禁止在外空動用武力,這就是使得我國的相關反衛星等試驗可被視為可能違反了自身提案的行動目的,而遭受質疑。

  (二)外空軍事立法難為外空環境開發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相比于外空軍事技術成就,我國的外空軍事立法還比較滯后。現有的法律規范僅為《空間物體登記管理辦法》《軍品出口管理條例》、《軍品出口管理清單》等。這些制度所涉及的對象只是我國武器出口管控,對于國家外空軍事戰略、未來軍事航天不對及天基綜合信息網建設、事實外空軍事行動的方針、原則、方式及各軍兵種在外空環境開發利用活動中的隸屬關系等內容均未涉及,難以為國家外空環境開發利用提供必要可靠的法律支持。

  四、加快我國外空環境開發利用法制建設的建議

  (一)允許“非侵略性”的空間環境開發活動

  在外空自由利用的原則下,軌道空間的利用仍然奉行先到先得的規律,任何國家將衛星或其他空間物體發射與某一特定的軌道時,在法律上并不承擔與他國事先協商的義務。這就會導致多個國家先后在同一運行軌道上放置若干衛星,雖然可能會相互影響并增加相互碰撞的危險,我國仍然可以充分利用該法律規則大力發展我國的航天事業。

  從《太空非軍事化條約草案》至今也未形成法律文本的事實可以看出,任何外空非軍事化的主張都會因為美國堅持“非侵略性”空間環境開發利用而難以付諸實踐。隨著美國導彈防御系統的逐步完善及太空武器的加速研究,推進外空環境開發利用已經成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選擇。為避免再次給國家造成負面政治、輿論影響,建議我國對《外空條約》中的“和平目的”也做“非侵略性”解釋,并對《太空非軍事化條約草案》進行相應修改,這樣不僅未違反國際法規定,也便于我國進行外空環境開發利用活動,還可以防止美國無限制地發展太空軍事力量。在此基礎上,將國際太空軍控談判的重點引向防止太空進一步軍事化和阻止太空軍備競賽上,從而實現從削減到逐步消除太空軍事化的目的。

  (二)構建有利于空間環境開發利用的法律體系

  完備的法律體系將對外空環境開發利用起到推動作用,建議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構建以《國家外層空間法》為母法,以軍事航天法法規、規章為支撐的國家太空軍事法體系。

  一是國家法律層面,制定《國家外層空間法》,并借鑒《反國家分裂法》的模式,明確我國太空軍事戰略的基本原則和使用太空軍事力量的底線,以此增強軍事威懾。

  二是在軍事法規方面,由中央軍委根據《國家外層空間法》,參考美軍《聯合空間作戰剛要》制定《太空軍事行動條例》,以此作為我軍在太空領域的基礎性法規,明確我軍實施聯合太空行動原則,各軍兵種、各站區在太空軍事行動中的隸屬關系及行動方式等內容。

  三是軍事規章方面。聯合制定一系列太空軍事行動細則,例如《軍事航天人員訓練細則》《太空武器裝備研發使用規定》等。

  (三)積極推動國際外層空間法的完善與發展

  我國政府重視外空安全監管法律制度的源頭完善,積極進行外空安全行動,針對外空環境保護與安全維護的主要外空條約也都主動加入,還規定了太空物體登記制度。在國際上,也多次向聯合國提交禁止太空武器化的條約草案,奉行外空絕對安全原則。提出“適當、可行的外空透明與信任建設機制對維護外空安全具有積極意義”。但是,隨著我國外空利益的不斷增大,我們需要更加重視外空環境開發利用的法律支撐。完善相關法律手段來維護和解決外空安全開發利用就成為了一個重要問題。

  總之,外空的安全利用和平利用原則地位一樣,應該被各國同等視之,而且應該通過一系列具體的法律規則來保障實現。國際社會需要制定更加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并建立相應的實施機制。針對目前外空環境開發利用出現的法律問題,我國應該在國際社會上積極倡導制定、完善、實施與外空安全開發利用相關的各種法律規則,積極推動國際外層空間法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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