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3-24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經濟社會在轉型時期形成了新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在轉化過程中自然會對我國資本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國證券法研究中是以資本市場法律進行研究,經濟社會的轉型自然也在影響著證券法學的演變及發展。下面文章就對我國二十年來證券法學研究的思路進行整理進
經濟社會在轉型時期形成了新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在轉化過程中自然會對我國資本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國證券法研究中是以資本市場法律進行研究,經濟社會的轉型自然也在影響著證券法學的演變及發展。下面文章就對我國二十年來證券法學研究的思路進行整理進行整理歸納,發現轉型時期證券法學研究的相關特征,并對將來證券法學研究發展方向提供思考。
關鍵詞:證券法,法學研究,發展趨勢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轉型+轉軌"的特點,這種特點深刻影響著以資本市場法律為研究對象的證券法學研究的發展資本市場的發展在從低級向高級、從無序到有序的前進過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再加上政治、文化、經濟等現實因素的相互作用,導致我國的證券法學的研究出現了經濟轉型時期所特有的"糾結"特征。
因此我國需要從整體上對轉型時期我國證券法學研究的特點進行分析和探討,認真研究尋找我國商法與市場經濟秩序建立所存在的更為直接的內在關系,證券法學研究應及時把握在我國證券市場的跨越式發展過程中前所未有的歷史發展機遇,不僅有利于推動我國證券法學研究的繁榮發展,還能為我國資本市場的法治建設增添動力。[1]
1我國證券法學研究發展的基本脈絡
法學研究的對象是法律。由于我國在"體系前研究范式"下的法學研究同立法活動存在內在的關聯互動性,將立法的進程看作法學研究標志性的階段性并不是僅僅為了主觀上能夠更加清晰直觀,其在客觀上也具有相當的合理性。雖然我國證券法學領域的研究存在其特殊性,但是其發展的基本過程也會遵循這樣的軌跡。
我國證券法學的研究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1993年至1998年,因為我國有關證券的研究與公司的法律制度存在內容的相互交疊、界限不明的狀態,導致證券法學在那個時期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只是附庸在公司法上的研究,證券法學還未形成獨立的理論體系和學科體系。第二個階段是從1999年至2005年,證券法學的研究理論基本上擺脫了對公司法的依賴,學科分界逐漸清晰,形成了獨立的專業學科并且最終在2005年促成了公司法與證券法之間立法矛盾問題的解決[2]。第三個階段是從2005年至今,我國證券法學研究逐漸興盛繁榮,主要表現為學科建設持續發展、理論研究成果豐碩、法學研究隊伍迅速壯大、證券法學界參與的法治實踐不斷增加等等。
2轉型時期我國證券法學研究的主要特征
我國證券法學經過二十多年的不斷努力,在立法結構的建立、學術理論的研究、司法實踐等多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成果,逐漸形成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立的證券法學部門。據統計,近五年來我國僅在學術研究方面就出版了近百部的證券法學研究專著,不僅如此,我國研究人員每年在學術刊物上發表的證券法學論文更是近百余篇。證券法學的研究大有異軍突起的態勢,成為了一門能與公司法學比肩的重要的法學研究課程。
雖然我國證券法學研究取得了不錯的研究成果,但是,從整體上對我國二十余年來在證券法學上的研究成果以及證券法學術界的活動分析來看,我們會發現,隨著我國資本市場不斷從廣度、深度的兩個方向進行拓展,我國的證券法學的研究又遇到了新的困局,證券法學研究在繁榮的表面之下卻是隱憂重重。我國證券法學研究沒有足夠市場實踐的成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國實現法治現代化路徑存在特殊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始終以經濟建設大局為核心進行,目的是為了保障經濟建設的健康平穩發展,法學研究也只是緊緊跟隨我國法治建設的步調,沒有進行突破和創新。法學研究的這種附屬性特點,導致法學理論研究落后于法治實踐、而法治實踐又落后于經濟發展實踐,最后導致法學研究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差別更加明顯,甚至出現了理論與實踐不符、法治建設與經濟建設不符的怪異現象[3]。可以說,法學研究足夠缺乏市場實踐是我國經濟發展模式與實現法治現代化給證券法學研究帶來的最大挑戰。
3我國證券法學究研未來的發展趨勢
我國資本市場經過二十余年的發展過程,已經從"轉型+轉軌"的市場發展模式逐步向"成熟市場"邁進,新時期的經濟發展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法治化、國際化和市場化的要求越來越高。證券市場的發展需要從法律上得到一步的回應,證券法學的研究更加強調對市場實踐的理論研究以及從中國實際問題出發的比較研究,而體系性的研究思維、自主型的研究進路將成為未來我國證券法學研究的新的增長點。
3.1體系性的研究思維
體系化作為一種研究思維,它的主要任務就是將整體中的各個部分用邏輯思維聯系起來,并用整體的方式把它呈現出來。體系思維在法律研究領域具有很重要的理論價值及應用價值。為了協調法律規范、維持法律秩序的統一性,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應該自覺貫徹實施體系思維,從整體法律秩序出發來思考法律的建構和法律的適用,盡力避免違反法律體系的情形發生。就證券法學研究而言,體系性的研究思維對于提升我國證券法學研究的具有不容忽視的意義。
3.2自主型的研究進路
自主型法治進路,是指以根據中國具體國情和中國實際問題為基本研究目標,立足于自我發展和自主創新的自主型法治體系。由于法學研究本質上是受特定社會條件和環境約束的社會實踐,因此,法學領域的研究同樣需要從模仿型研究進路轉型為自主型研究進路。
4結束語
新時期的中國證券法學研究,在市場理念下不斷的加以深化、法律的構成要素也逐漸的復雜。我國未來證券法學研究的發展方向及內容也在不斷擴展,逐漸走向多元化的發展方式,為此,我國證券法學研究需要抓住機遇,不斷提升修養,在變革中不斷完善,實現完整升級。
參考文獻:
[1]陳甦,陳潔.證券法的功效分析與重構思路[J].環球法律評論.2012(05)
[2]周漢華.從原則和理論出發,推動法治變革[J].法學研究.2011(06)
[3]舒瑤芝.多元“法律”構成與法學研究多元化[J].法學研究.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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