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3-14所屬分類:農業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礦產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是礦政管理的基石。本文在厘清產權定位和作用的基礎上,分析了礦產資源資產產權的內容和管理內容及其運行機制;同時,梳理了我國礦產資源資產產權改革的主要成績及存在的問題,并從健全礦產資源資產產權體系,加強產權管理和救濟、
摘要:礦產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是礦政管理的基石。本文在厘清產權定位和作用的基礎上,分析了礦產資源資產產權的內容和管理內容及其運行機制;同時,梳理了我國礦產資源資產產權改革的主要成績及存在的問題,并從健全礦產資源資產產權體系,加強產權管理和救濟、明確產權主體,加快協調處置保護區和礦業權重疊問題、完善多元化退出補償政策,構建礦產資源資產產權監督管理體系等層面提出完善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礦產資源資產產權
礦產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是礦政管理的基石,是市場經濟發展和國家不同發展階段的綜合產物。產權制度的演化和變革歸根到底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矛盾運動的必然結果。產權的提出和落實不是線性的簡單推進, 而是認知水平整體的躍遷與拓展,涉及思想意識、理論水平、價值觀念、管理和制度變革等全方位的重塑和創新。產權明晰可以有效規避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產品生產、資源保護、消費、處置和生態維護全鏈條的擾動和破壞,提高效益和效率,保障全礦業產業鏈的持續穩定和順暢運轉,維護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1定位與作用
產權的定義及解釋多元。礦產資源資產產權的概念和本質是財產主體對財產所擁有的排他性、歸屬性關系或權利,體現著平等的經濟權利關系。產權是一個歷史范疇,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變化和更新, 是依據一定的社會法律或社會規則,以所有權為基礎、 并在所有權基礎上分解而成的一組權項的總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
礦產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是一種基礎性法律制度, 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基礎,也是強化資源保護監管、維護生態環境的關鍵手段之一,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全過程,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發揮著核心支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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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礦產資源資產產權邊界界定越明確,產權的價值就越大, 礦產資源被無償占有或低效利用的可能性就越小,從而實現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維護合法權益最大化。
2概念、內涵和管理內容
2.1概念內涵
產權是權利主體以認為合適的辦法控制和處理財產的權利,即占有、使用、支配與收益權利,由產權界定、確權登記、市場交易、收益分配等一系列具體的制度組成。產權的本性是財產權以及最終的收益權利。礦產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是基于礦產資源所有權歸屬及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一系列規定而構成的一個規范系統,是各種財產權的總稱。
礦產資源資產產權的內涵和功能不僅是保護財產, 更主要的是通過清晰的產權界定引導實現礦產資源的高效利用,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益。因此,礦產資源資產產權具有排他性、可轉讓、可分割以及階段性特征,應得到法律保護和市場認可。
2.2管理內容
礦產資源資產產權的內容包括礦產資源所有權、 勘查權、開采權、管理權、收益權和交易權(處置權), 以及這些權利主體之間的微觀經濟關系。
所有權解決的是礦產資源歸屬等問題,排他性的所有權是其他權利的前提。在礦產資源所有權主體和勘采主體分離的情況下,勘查開采權所解決的是誰可以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的問題,是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一項重要的權利。
管理權包括礦產資源資產所有者對其財產的管理權,也包括對礦產資源開采秩序的管理權。管理權是由所有權派生出的一種引申,實質是國家在一定的條件和方式下讓渡其財產權,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許可,而是讓渡財產權。
交易權是指讓渡和放棄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權利,包括讓渡勘查開采權、擁有勘采權的主體讓渡自己勘采權的交易行為、產權主體放棄自己的產權行為等。
收益權是因礦產資源財產主體或他人勘查、開采和利用礦產資源帶來的收益所擁有的權利或引起的風險所承擔的損失的責任。收益權主要包括所有權人交易勘采權所獲取的財產岀讓收益和礦業權人投資勘采所獲得的投資收益。礦產資源產權主體的收益實現為租金、利潤與稅收,所有權人的收益為租金,礦業權人的收益為利潤,公共服務部門的收益為稅收。
以上六種權利的劃分,是以礦業權是用益物權和國匕賓滋情報 --- --------------------- • 礦產資源所有者與勘采主體的分離以及國家(通過立法等強制手段)保護產權為依據的。
3礦產資源資產產權運行機制
礦產資源資產產權運行具有鮮明和深刻的時代烙印。礦產資源資產產權分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大領域, 包括政府、企事業單位和礦業企業三大主體。同一礦產資源可能存在多種價值屬性、多種用途,從而生成各異的資產產權類型,具有不同的演變階段和表現特點,并縱向、橫向多形態組合,呈現多元化的屬性和時空順序。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礦業權是在礦產資源所有權上設置與讓渡的使用權,礦業權具有獨立于礦產資源所有權而存在并具有受公權依法規制的私權特性,為礦業權人的法人財產權,即礦業權人對礦產資源依法勘查與開發,使未知的礦產資源增值為礦產資源資產,即礦產,再增值為礦產品而流轉依法受益。這個過程是礦產資源資產產權價值運動的過程,也是其存在形態改變和價值增值的過程, 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實現并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及其礦業權人受益的過程,所體現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產權經濟關系。
礦產資源產權運行方式包括法律規定和市場約定兩種途徑,一種是強制性(行政許可),另一種是自愿約定式的流轉(二級市場自愿轉讓,但有資質要求)o 產權的高效運行保障了合法權益的落實,推動了礦產資源合理和高效利用,也利于促進礦業永續發展和社會穩定和諧。
4礦產資源資產產權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績
我國礦產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法律體系基本建立。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相關規定為核心,以《物權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為主要支撐的礦產資源產權法律體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4.1合理劃分礦業權審批權限,簡政放權, 提高審批效率
一是下放礦業權審批權限。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怪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鉤、稀土 6種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和資源儲量規模10億t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量規模達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 銅、鋁、錫、鑄、鈕、磷、鉀11種礦產的采礦權權利, 其余礦產資源所有權由省級人民政府行使。
二是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精神和要求,自然資源部簡化審批管理程序, 決定取消“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準”,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并入規劃審批程序。
4.2健全礦業權流轉制度,完善礦業權市場建設
一是完善礦業權岀讓制度,明確礦業權人、政府、 礦區利益分配關系和分配方式,讓政府、管理部門、交易機構各行其責,真正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二是建立適用我國物權制度的礦業權流轉制度, 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入股、抵押、租賃和轉讓制度,明確礦業權評估辦法和標準、評估價值確認等具體制度;發揮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的作用,鼓勵行業協會依照國家法律制定行規,建立評估師準入、退出制度,開展行業自律,提高評估專業水平和效率。
三是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對礦業機構交易過程和結果的監管,理順交易機構的服務流程規范及收費方式。
4.3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
一是理清產權收入和稅費收入的關系,建立以礦產資源權益金為核心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明晰國家在自然資源管理中扮演的所有權人、監管者和出資人角色,明確不同稅費的性質和功能定位,逐步建立“一稅一基金兩費兩收益”的新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具體包括資源稅、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基金、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占用費和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收益。
二是調整完善礦產資源收益分配制度。完善中央和地方收入分成比例,建立資源收益進一步向資源產地傾斜的分配機制,加大對原居民補償,鼓勵礦山企業建立礦區發展合作項目,并給予收入減免和抵扣的激勵機制,推進礦產資源收益分配制度改革,既要體現資源產業的特殊性,又要資源收益全民所有。
4.4全面加強礦業權保護和救濟制度建設
一是完善礦產資源資產產權保護制度,加強法律救濟制度建設,明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在解決行政行為違法、礦權人糾紛中的法律地位和適用范圍.給礦業權人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二是全面設置礦業環境法律責任。明確礦業環境行政法律的責任方式,包括警告或嚴重警告、記過、 記大過、撤職等內部性的行政處分,警告、罰款、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社會性行政處罰。
4.5礦產資源產權制度處于不斷演化中, 存在螺旋式上升過程,不斷推動資源權益落實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制度歷經三次歷史變遷,主要是從行政管理制度向法律制度的變遷,從無償劃撥制度到有償使用制度的變遷,從單一資源管控到綜合協調管理的變遷。大體經歷了完全公有產權階段、使用權無償劃撥取得和不可交易階段以及使用權競爭出讓、有償取得與市場流轉階段,逐步形成了國家所有、有償使用、有序流轉、利益共享的礦產資源產權基本制度,產權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基本形成。初步實現了從陸地到海域、從地表到地下空間“一張圖”式的綜合管護,對促進我國礦產資源管理、推動資源權益落實、保障社會經濟平穩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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