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0-1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法律論文"論法官適用法律的空間及其司法獨立"已完成論文發表流程,為保證"論法官適用法律的空間及其司法獨立"論文的版權,不能夠完整瀏覽…… [申請瀏覽] 由于德國的歷史教訓與德國的法學經驗,德國司法首先必須要表達的是憲法或者基本法框架下的國家的法
法律論文"論法官適用法律的空間及其司法獨立"已完成論文發表流程,為保證"論法官適用法律的空間及其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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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德國的歷史教訓與德國的法學經驗,德國司法首先必須要表達的是憲法或者基本法框架下的國家的法律權利,而不是與國家的法律權利相偏離或相沖突的那部分政治權利。法官在適用法律時所面臨的問題非常復雜。其中,法官司法發揮的空間在不同的視角與理論下,不能一目了然。與此有關的核心問題是:法官與司法系統如何更好地保持法官職能上的實質獨立,如何保持法官就業條件與職業發展的獨立,如何保持預算與人事編制獨立和法官的人格獨立,是一個法治國家面臨的難題。一個英美法的學者或者法官也許會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去研究司法行為或者法官任職與社會制度的關系,這些不但涉及法官的法的適用,也涉及司法獨立,更涉及司法行為對社會制度的影響,比較典型的是2008年4月由哈佛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理查德德·波斯納法官的《法官如何思考》(How Judges Think)一書。可喜的是,此書已由蘇力教授譯為中文,并由北京大學出版社于2009年1月出版。相反,大陸法系的德國學者鑒于歷史原因也喜歡去研究這些問題,以指導審判實踐。他們會有許多想法與評論,以便探求法官面臨的發揮空間以及法官在這個空間中,在這個法治條件下的法官獨立與中立的問題。由于這個問題涉及三權之間的微妙關系,所以不同的法哲學與方法論的觀點的爭議煙如浩瀚,常常讓人興趣盎然,卻常感力不從心、望洋興嘆。以下拙文,試圖對德國的法官適用法律所面臨的空間及其法治前提下的司法獨立作一梳理與探討,僅供參考,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二、適用法律所面臨的途經
從法理學的角度,法官在法律適用問題上會面對三大途經:
(一)、解釋和適用法律[1]
由于立法者沒有留出立法空間或者漏洞,立法者自己本身對所有情況已作出利益上的斟酌,所以法官就是將事實與法律進行印證,通過推理(subsumieren)來適用法律,也即按立法者的原意解釋和適用法律。
(二)、續造或者補充[2]
正如Larenz所說:續造(Rechtsfortbildung)或者補充(Rechtsergaenzung/Rechts- neubildung)立法者留下的空間,實質上“是對法律中揭示的新的法律思想的接受和發展,借助于司法判決來實現這種思想,就是超越了法律的最初計劃,是對這個最初計劃的或多或少的修改”[3].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第34卷的S
內容提要:依大法官釋字第601號解釋,國家任何公權力之行使,均應避免執行職務人員因私人利害,影響任務之正確性及中立性,因此設有迴避機制;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可供參照。惟迴避制度對法院及法官尤其重要,故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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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官/獨立/具體制度 內容提要: 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應有之義。法官獨立的具體制度包括法官選任制度、法官保障制度、法官懲戒制度。我國法官獨立的具體制度存在諸多缺失和不健全,應在憲法層面改革審判制度的同時進一步建立健全司法審判具體制度,實
[論文提要] 推進司法改革,必須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我國的司法獨立在憲法上的表述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司法獨立是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是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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