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0-1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法律論文"后危機時代下國際金融監管法律規制比較研究——兼及對我國之啟示"已完成論文發表流程,為保證"后危機時代下國際金融監管法律規制比較研究——兼及對我國之啟示"論文的版權,不能夠完整瀏覽…… [申請瀏覽] 體在金融監管立法改革方面的不同態度和利
法律論文"后危機時代下國際金融監管法律規制比較研究——兼及對我國之啟示"已完成論文發表流程,為保證"后危機時代下國際金融監管法律規制比較研究——兼及對我國之啟示
體在金融監管立法改革方面的不同態度和利益訴求,雖然三方監管立法改革措施和具體內容存在一定差異,但是立法改革存在更多的共同之處,折射出后危機時代下國際金融監管立法改革的新動向,為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建提供了深度思考的機會。
一、國際金融監管立法改革
后危機時代下,美英及歐盟等世界三大主要經濟體相繼出臺多項金融監管立法改革措施,反思金融監管存在的疏漏,尋找解決問題的思路,并力圖建立一種更具靈活性的金融監管體系,防止金融危機再次上演。目前,美英及歐盟三大世界金融中心地位仍然不可撼動,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了國際金融監管立法改革的理念與趨勢。
(一)美國金融監管立法改革
面對外界對美國監管體系的質疑和改革的呼聲,奧巴馬政府于2009年6月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重建金融監管》(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 Foundation:Rebuiling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以下簡稱《改革白皮書》),并于2009年12月11日獲眾議院通過,力圖從監管理念、監管制度、監管架構、監管手段等各個方面革新現有的監管體系,實施更為嚴格的消費者保護政策,出臺對金融產品更為嚴格的監管規制,該方案如經美參議院通過獲得法律效力,將成為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力度最大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并使得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面臨全面重塑。改革白皮書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未來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目標和方向,具體涵蓋五大方面內容:
一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成立由財政部領導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加強監管協作、信息共享并強化風險識別。在辨別系統性風險方面,該委員會將向美聯儲提供指導意見,并為解決各監管機構之間的爭端提供平臺。由美聯儲行使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注釋1:一級金融控股公司(Tier 1 FHCS)是指大型、高杠桿化、關聯度復雜、自身倒閉將威脅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公司。)的監管職權,其審慎監管標準比其他金融公司更加嚴格。建立新的聯邦政府機構——國家銀行監管局(NBS),對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存款類機構及分支機構、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實施審慎監管。美聯儲將對所有參加存款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實施并表監管,其非銀行類經營行為也將受到銀行控股公司法案的嚴格約束。該法案對投資銀行實施并
法律論文后危機時代下國際金融監管法律規制比較研究——兼及對我國之啟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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